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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挺耀 2006/01/04

你能想像入口網站的新聞區跟你的部落格是限制級的這個情況嗎﹖網站分級制度已經上路了,雖然還在宣導期內,我們已經可以看出未來實行的困難度跟荒謬性,以及辦法制定者身在網路社會,思考卻還在史前時代。


網路分級辦法是這一連串出版物分級制度接下來的一環,目前已經進入宣導期,宣導期一過就會開始實施。網站分級辦法的思考是出版物分級的子法,所以許多思考並不是從網路發想,出版物分級的想法是控管出版商,讓出版商主動在出版物上面印製相關法律標示。


但是這帶來一個問題:網路世界「讀者」「業者」的定義相當模糊,在內容產生上來看,任何一個部落格的作者都是一個「業者」,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了「內容提供者」有義務標示限制級與否。部落格作者算不算是內容提供者?當然算,所以打擊面不可謂之不廣,幾乎人人有獎,每個人都有對自己部落格內容標示的必要性。


這帶來另一個問題,一個網站或部落格可能提供綜合性的服務,一個內容網站本身可能百分之九十九是不具限制級內容,只有某個內容頁可能是限制級的,那網站本身是不是就要標示成限制級呢﹖


另外在網路上,新聞紙跟非新聞紙是沒有差距的,網站不論大小,小至一個部落格,大至新聞網站甚至入口網站的新聞區,都可以提供社會新聞或者藝術電影的報導跟評論,這些網站都有提供內容的事實,但他們違反分級辦法第四條﹕包含過當描述賭博販毒搶夾竊盜綁架或其他犯罪,表顯恐怖血腥暴力,以音像語言文字進行性描寫,這不就是我們常見的新聞報導嗎﹖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短期未來的前景,有幾個可能性﹕台灣最大的BBS站PTT也可能會列入限制級,或者它必須在每個看板上分級。甚至雅虎奇摩的新聞區,聯合新聞網,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網路版……都有必要列入限制級,至少個別內容頁得進行不斷的標示,這一頁是限制級那一頁不是。現在到處都是的網路論壇討論區的每一篇文章,都要標示,不然個別使用者可能會被處罰。而台灣最大的網站跟權力最大的網站是「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有的網站跟內容頁,都有標示跟張貼他們連結的義務。


影響層面如此之大的分級辦法通過的過程沒有公民參與,沒有公民審議,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在本質上也是民間單位,但是他們竟然要受理,甚至「協助廠商製作分級軟體」, 而這個「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也會審核你的網站是不是限制級,主動申請還要繳交審查費。這一點就很奇怪,因為網站色不色情跟內容頁有關,假使我的部落格一點也不色情,但有一頁剛好我去看了藝術電影,裡面又是殺人放火又是有性描寫一通,我的網站是不是限制級﹖


同時新聞自由可能遭到侵犯,因為個別記者的報導可能因為標示不清而受罰。個人自由也可能遭到摧殘,因為部落格的個別內容頁沒有標示限制級,而遭到罰款。但這個辦法管不到.tw網址以外,以及伺服器在國外的廠商。許多大型色情網站其實伺服器都在國外,或申請國際網址。也就是說,它管的到新聞論壇跟部落格,但管不到色情網站。


我不反對應該限制過濾兒童能看的網站,不過那個決定權並不是這一樣一個沒有公民參與的基金會或辦法來決定。分級制度應該是用正面表列而不是負面表列,以及政府應提供免費的過濾器。一般人可以進行分級標章,讓自己網頁成為「家長安心」網站,而不是用負面表列,當每個人都得替自己的每一個內容頁做標示的時候,不僅麻煩,而且根本就沒標準,重點是現有的色情網站很多已經有標示了,對他們來講,標示一點都不困難,但是標示本身並不能阻止青少年觀看色情網站,只有透過過濾軟體才行,這方面政府的角色正可以提供免費的過濾軟體供民眾使用。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立法要求網站分級,現行的各種網站分級規範都是業界組織,而不是國家標準。這種與國際背道而馳,伐害內容產業發展跟伐害個人與新聞自由的網站分級辦法,政府打算花上千億元推動數位內容產業,一方面打算限制台灣網路內容的發展,這點令人不解,最重要是,人權立國自由民主的我國,發展數位內容的我國,你我以及每一個形形色色的網友跟國民,在部落格或者論壇發表言論的人,都要記得替自己的「每一個」言論分級,不然網路分級辦法的法源兒福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就是本辦法的法源),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全國上百萬使用部落格跟論壇的網友,BBS上的大學生跟網路業者們,你們準備好五十萬給政府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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